实务答疑五则(税负率等)
一、税负率公式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二、增值税中,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但是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却可以全额抵扣?
答:之所以如此规定, 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 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 台发电设备, 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 二者共用, 且比例并不固定, 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其他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 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 采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 凡发生专用于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 该进项税额 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 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三、中央空调要计征房产税吗?
答:需要。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四、创投企业采用年度整体核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按20%计税,还是并入经营所得计税?
答: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四条规定,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