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实务答疑五则(税负率等)

严颖 言税
2024-08-27

一、税负率公式是什么?

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备注:
1 .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 .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账"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二、增值税中,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但是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却可以全额抵扣?

答:之所以如此规定, 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 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 台发电设备, 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 二者共用, 且比例并不固定, 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其他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 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 采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 凡发生专用于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 该进项税额 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 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三、中央空调要计征房产税吗?

答:需要。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四、创投企业采用年度整体核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按20%计税,还是并入经营所得计税?

答: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四条规定,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财税〔2019〕8号与国税函〔2001〕84号是新优于旧,特别优于一般的关系, 应适用财税〔2019〕8号文件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俗地说,创投企业就是专业做投资的,股息红利都应按经营所得5级税率纳税,但为了平衡税负,给了一个特殊优惠政策,即能按单一基金核算的,按20%。
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五、请问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哪种情况可以认定虚开?什么情况认定偷税?
答:这个问题,目前不同税务机关、不同法院处理不尽相同。个人理解,一是取得虚开发票如果有支付手续费等确凿证据的,定性虚开;二是取得虚开发票无货交易的,定性虚开;三是取得虚开是为了对外虚开的,定性虚开。对于从甲方购货从乙方取得发票,根据司法解释仍属于虚开,但是实务中常常根据法研〔2015〕58号意见,如甲是挂靠乙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即便甲与乙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甲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注意:以上答疑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批评指正!不作为执行依据,不代表官方观点。具体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言税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